国家最需要考虑的,不是消除贫富差距,而是想办法怎样迅速产生界于富人与穷人两极之间的第三极:既不十分富有,但绝对不贫穷的一个最庞大的群体作为社会中流砥柱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才是一个安定的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元素。

        钟相在中国第一个喊出“均贫富,等贵贱”的口号,转眼八百多年过去了,纵观当下的世界,没有哪个国家做到了这一点。

        每一个试图强行这样做的国家,无一例外不是最终遭到了“等贱,均贫”的下场。

        我之所以说了上面那么多,主要是想把话题最终导入我们要探讨的话题:多元化社会里,人的行为模式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一个健康的多元化社会里,应当是多种行为模式并存的,不过有一个前提: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。

        世上的事情,并非只有对与错两种,更多的是界于对、错之间的临界行为,刑事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那么,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认为:“行为不损害他人不为错”?我认为,这种说法,对极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他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你、以及公众利益,虽然你可能不理解,因此不能接受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除非有人让你强行理解、强行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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