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什么某些情况下要他负责?
哪些情况不用负责?
哪些人要负责?
哪些人不用负责?
这里法规内和超法规减免责任的事由在学说上是百家争鸣,请有兴趣的同学要加倍用功。
“刑法第16条规定: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。但按其情节,得减轻其刑。”
老师开始在同学课桌间信步穿梭,嘴里的讲述未曾停歇。
“像几节课之前,吴亮益性侵我妹─”
靠北,我刚听到M的音,我连忙瞪大眼睛往陈老师望去。
你是不是把你妹来代课的事说熘嘴啦?
幸亏她反应快,跟我也默契十足,一看到我的眼神连忙改口“吴亮益性侵我M─们最敬爱的陈老师。他竟然说是公然侮辱罪,这可不能装傻就免除刑事责任。任何人都知道违反对方意愿进行性交是不对的,属于‘自然犯罪’,亦即任何人都知道那是可非难的,大部分国家,除了印度,都把性侵当成非常态的行为,不能不知道刑度、法条或罪名就免除他的刑事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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