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42章制度改革势在必行
“那朕就单纯以重罪来论,给诸位爱卿说说,如何才能尽量避免冤假错案,如何才能让真正的罪犯无法逍遥法外!
在这其中,有四步要走!
首先,当地的衙役抓嫌疑人,然后收集口供,收集物证等等。
如果有指向性的证据,可以关押该人十五天以内,若无指向性的证据,只能在暗中收集。
十五天内还没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,就必须放人。
第二步,朕会新成立一个检察院,他们会核对现有证据,监督官府的办案流程有没有问题。
紧跟着,移交给第三个机构法院判决。
这三个机构,从一个县开始,为三级,州府为二级,长安也就是京都为一级。
若是罪犯自己觉得冤枉,可向二级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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